为加强锂冶炼剩余物的污染控制,推动锂电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,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《锂冶炼剩余物处理及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)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该规范对锂冶炼剩余物的定义、分类、处理、利用及环境管理要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。
📌 文件信息: 该规范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,主要起草单位包括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、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、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等。标准编号为DB36/T 2268-2026,于2026年7月31日正式发布,2027年2月1日起实施。
一、规范适用范围与定义
根据征求意见稿,锂冶炼剩余物是指以锂云母、锂辉石等矿石为主要原料,生产碳酸锂、氢氧化锂等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,具体指熟料浸出过程产生的残余物。该规范适用于此类剩余物的处理及利用项目,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管理、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依据。
对于历史库存锂冶炼剩余物、消纳场锂冶炼剩余物的处理及利用项目,其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。
二、处理过程污染控制要求
征求意见稿对锂冶炼剩余物的处理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:
- 预处理工艺:需采用水洗、浮选、物理分选、化学分离、矿化沉淀等工艺,降低锂渣中铊、铍、锰、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的含量。
- 输送与贮存:工业废物输送过程应采取防泄漏、防散落、防破损、防雨、防晒、防风措施,锂渣宜采用封闭的皮带、提升机进行输送。贮存场所须符合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18599)的有关规定。
- 属性鉴别:锂冶炼剩余物的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填埋、水泥窑协同处置及属性鉴别,应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或专项污染控制标准要求。
三、利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
在锂渣资源化利用方面,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以下要求:
- 利用前提:锂渣进行综合利用时,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。按HJ/T 299制备的浸出液中,危害成分含量应小于GB 5085.3表1规定限值,且浸出液总铍和总铊浓度分别不得超过0.02mg/L和0.01mg/L。
- 利用路径:规范鼓励锂渣在建筑材料、公路路基、矿山充填等领域的资源化利用,相关利用项目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。
- 全过程管控:从预处理到终端产品的全过程均需满足污染物控制要求。
| 控制环节 | 主要技术要求 |
|---|---|
| 预处理 | 水洗、浮选、化学分离等工艺降低特征污染物 |
| 贮存 | 符合GB 18599要求,防泄漏、防散落 |
| 输送 | 封闭皮带/提升机,防破损、防雨、防晒 |
| 利用 | 浸出液总铍≤0.02mg/L,总铊≤0.01mg/L |
| 监测 | 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 |
四、环境管理要求
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的环境管理要求:
- 排污许可:锂冶炼剩余物处理及利用项目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,并按规定进行自行监测。
- 标准衔接:规范与国家现行污染防治标准、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标准充分衔接,强化与地方标准和政策的有效融合。
- 区域适配:紧密结合江西省锂资源开发与冶炼产业发展现状,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,突出科学性、适用性和可操作性。
五、对锂电产业的影响
该规范的制定和实施,对宜春锂电产业的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:
- 规范行业秩序:为锂冶炼剩余物的处理处置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,避免各企业各自为政、标准不一的问题。
- 推动资源化利用:明确了锂渣资源化利用的污染控制底线,有助于打通锂渣在建材、公路等领域的利用路径。
- 提升环保水平:通过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,推动企业改进工艺、降低特征污染物含量,实现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。
- 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:为锂电产业在环保合规前提下持续扩产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💡 背景说明: 宜春作为“亚洲锂都”,锂云母提锂产能规模较大,锂冶炼剩余物的处置一直是行业关注焦点。近年来,宜春市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持续发力,《公路路基工程利用锂渣技术规范(试行)》已正式实施,并推动将锂冶炼剩余物纳入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内容。
📌 以上内容根据《锂冶炼剩余物处理及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(试行)》(DB36/T 2268-2026)征求意见稿及相关公开信息整理,仅供参考。正式实施版本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。